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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02民初726号

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省江口县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省江口县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雷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602民初726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肖家村**。经营者:肖宗荣,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贵州省江口县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梵净山路(县医院背后)。

法定代表人:唐正彪。

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大道**西格玛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秋芳。

被告:雷智勇,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江口县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雷智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00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宗荣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田永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春芳

书记员章靖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