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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26执1907号

常金根、梁凤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金根;梁凤伟;孟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26执1907号

申请人:常金根,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梁凤伟,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孟莉华,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常金根与梁凤伟、孟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梁凤伟、孟莉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凤伟、孟莉华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执行,被执行人梁凤伟、孟莉华已履行30000元本金,还剩15000元的利息还未履行完。现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利息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凤伟、孟莉华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常金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天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