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82民初979号
原告:张青春,男,1948年6月2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姜永奎,男,1959年9月27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张青春与被告姜永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张青春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青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青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青春负担。
审判员 宫照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