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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民初1808号

刘力睿与王军、赵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力睿;王军;赵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1808号

原告:刘力睿,女,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王军,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赵小娟,女,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力睿诉被告王军、赵小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款项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军、赵小娟名下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智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