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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刑初253号

曹建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曹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刑初25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建军,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9]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建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建军于2019年2月18日19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湘A×××**小轿车,途径枫林路东方红路口路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曹建军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依法将其带至湖南省航天医院抽血检验,被告人曹建军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123.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曹建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曹建军于2019年4月4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建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曹建军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曹建军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下的刑罚。

被告人曹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建军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曹建军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经公诉机关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曹建军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建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泱

书记员杨艳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