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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02民初1409号之一

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东元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元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702民初1409号之一

申请人: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林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山东元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广东,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元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陕0702民初140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债权、车辆等财产。现申请人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元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元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