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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财保3-1号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李秀梅、孙立国、王荣治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伟;李秀梅;孙立国;王荣治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财保3-1号

原告:

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伟,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李秀梅,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孙立国,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王荣治,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禹城市。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鲁1482财保3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当事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孙立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