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财保3-1号
原告:
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伟,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李秀梅,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孙立国,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王荣治,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禹城市。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鲁1482财保3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当事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孙立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