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赣0430执1147号

彭泽县梦圆网吧与张甫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泽县梦圆网吧;张甫全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30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彭泽县梦圆网吧。 注册号360430310000903。

负责人:李俊。 被执行人张甫全,男,1978年2月24日生,住彭泽县。 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彭泽县梦圆网吧申请张甫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430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甫全应支付申请人彭泽县梦圆网吧案款61300元,承担执行费819.5元。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甫全无房、无存款、无股权收入可供执行,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赣G×××××的长安牌小轿车,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无法找到该车辆,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30执1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