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浦明路XXX号财富广场F幢。
法定代表人:卫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灏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云宁,女,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执行人:杨宏武,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云宁、杨宏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2018)沪0105民初17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云宁、杨宏武向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4,842.9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云宁、杨宏武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2019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4月16日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登记2019年4月18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4月22日约谈当事人,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和相关权利,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无执行到位债权金额,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喻 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小琳
书 记 员 曾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