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183执恢782号

刘远庆与被执行人张雪婚约财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远庆;张雪

裁判文书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83执恢782号申请执行人刘远庆,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生,住德惠市布海镇吉家村4社。被执行人张雪,女,汉族,1987年8月29日生,住德惠市大青咀镇双泉眼村3社。申请执行人刘远庆与被执行人张雪婚约财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德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雪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远庆26000元本金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1、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于2018年11月6日、2019年4月18日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2018年11月28日向当地有关房屋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目前,被执行人张雪确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

二、于2018年12月3日将被执行人张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程天民

代理

审判员  王相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健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