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3204号
原告:邹春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爱动健身(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邹春芳与被告爱动健身(大连)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长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建
书 记 员 邹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