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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民初3204号

原告邹春芳与被告爱动健身(大连)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邹春芳;爱动健身(大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3204号

原告:邹春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爱动健身(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邹春芳与被告爱动健身(大连)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长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建

书 记 员 邹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