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5执164号
申请人:任文涛,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赵帅,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文涛与被执行人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任文涛与被执行人赵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任文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5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展 新
审判员 王庆刚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