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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执164号

任文涛、赵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文涛;赵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5执164号

申请人:任文涛,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赵帅,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文涛与被执行人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任文涛与被执行人赵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任文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5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展 新

审判员 王庆刚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