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605执624号申请执行人石云年,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石明柱,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系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法定代表人石明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云年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石明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4月月24日申请执行人石云年向本院申请撤回(2018)吉0605执624号执行一案的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5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