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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605执624号

石云年与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石明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云年;石明柱;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605执624号申请执行人石云年,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石明柱,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系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法定代表人石明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云年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旺源酒业有限公司、石明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4月月24日申请执行人石云年向本院申请撤回(2018)吉0605执624号执行一案的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5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