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555号
原告:陈学光,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鸿,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平,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桂芳,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光与被告彭桂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学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301.13元,减半交纳为17650.565元由原告陈学光负担。
审判员 吴敏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雅兰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019)闽0105民初555号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