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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执593号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董爱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2执593号

申请人: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富山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郑维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爱臣,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汇龙湾小区25号楼100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2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董爱臣有房产(坐落于五龙南路118号园城.汇龙湾家园0025-1-1006号)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董爱臣有房产(坐落于五龙南路118号园城.汇龙湾家园0025-1-1006号)一套。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