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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8民初647号

李全珠、乔雪梅与王莎莉、晋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21-07-15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全珠;乔雪梅;王莎莉;晋成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8民初647号

原告:李全珠,男,194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原告:乔雪梅,女,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王莎莉,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

被告:晋成福,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现住夏县。 原告李全珠、乔雪梅与被告王莎莉、晋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李全珠、乔雪梅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珠、乔雪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全珠、乔雪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全珠、乔雪梅负担。

审判员 高海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