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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3民初340号

吴清查、谢丽珠、陈招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吴清查;谢丽珠;陈招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3民初340号

原告:陈招文,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 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268幢,公民身份号码 350423196402166518。

被告:吴清查,(别名吴清河),男,1969年1月22日出 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轩鸡爪店。

被告:谢丽珠,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 建省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33号2幢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 号码350423197010277010。 原告陈招文诉被告吴清查、谢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陈招文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招文以双方当事人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裁定如下: -2- 准许陈招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陈招文负担。

审判员  罗应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烨 -3-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 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