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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刑申17号

张某滥用职权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滥用职权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晋11刑申17号张某:你因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对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审判决据以定罪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使对新建大棚补贴的工作中,不按规定和程序正确履行职责,擅自将南阳兔业兔舍、万锦园受灾大棚以新建大棚名义进行补贴,对南阳兔业没有进行公示、对万锦园受灾大棚以新建大棚进行公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关于原审被告人张某称将兔舍以新建大棚名义进行补贴以及没有公示是工作人员的失误,给予万锦园补贴中得到市政府领导人同意,不存在滥用职权的申诉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张某违反《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兔舍和万锦园受灾大棚以新建大棚进行补贴的犯罪事实清楚,有高平市人民政府高政发[2010]58号文件,高平市农业委员会、高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高平市支行《关于实施农业建设考核验收资金补贴工作的实施细则》、证人证言、验收报告及附表、高平新闻报公示内容、高平市财政局“高财预追2011-1172号”《关于追加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的通知》、高平市财政局“高财预追本(2012)2266号”《关于追加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的通知》、财政局附表、高平市农委账、高平市野川镇财政所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人董小清的调查笔录及庭审记录也只是证明他当时只是原则要求可以参照蔬菜大棚的补贴标准对南阳兔业的兔舍进行补贴,他并没有授意农委给南阳兔业补贴按照新建温室大棚进行补贴。证人董小清称他并不知道2011年度对新建大棚资金补贴情况公示中没有南阳兔业的公示。原审被告人张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将兔舍写成新建大棚以及没有对其进行公示系其他工作人员失误的相关证据。原判鉴于对新建大棚予以补贴属于主客观因素并存,原审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故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综上,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