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1民初1599号

隋某1、隋某2等与张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隋某1;隋某2;张某1;张某2;申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1民初1599号

原告:隋某1。

原告:隋某2。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段光辉、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被告:申某。三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尚磊,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隋某1、隋某2诉被告张某1、张某2、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隋某1、隋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1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四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隋某2与被告张某1经媒人李某某介绍相识后,原告家于2016年12月初六向被告家下了彩礼现金88000元,定好婚期后又下彩礼76000元,二次彩礼现金164000元交付给了被告张某1的父母。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及其家人拒不理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19)被告张某1、张某2、申某于2019年4月27日前共同返还原告隋某1、隋某2彩礼款共计55000元;(2019)原告隋某1、隋某2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77元,由原告隋某1、隋某2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