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393号 罪犯姜营,男,1976年2月14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公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姜营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2016年1月对姜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9年4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营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姜营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或第八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玉霞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