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南路1号。
负责人:邹玉,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魏鼎,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魏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魏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1599.18元、利息4260.64元及滞纳金2738.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承担自2016年7月28日至信用卡核销之日的利息与相应滞纳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元,由被告魏鼎负担。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5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2月5日、2018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魏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9年2月14日本院向高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魏鼎名下无登记房产信息。 4.2018年12月10日因被执行人魏鼎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5.2018年9月12日因被执行人魏鼎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6.2019年4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3500.49元,案件受理费765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