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623民初332号
原告:吕良艳,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范如芳,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李丕峰,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李攀峰,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吕良艳诉被告范如芳、李丕峰、李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吕良艳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良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良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吕良艳负担。已收取吕良艳6400.00元,退还吕良艳6375.00元。
审判员 牟敦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丰元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