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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3民初332号

吕良艳与范如芳、李丕峰、李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良艳;范如芳;李丕峰;李攀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623民初332号

原告:吕良艳,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范如芳,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李丕峰,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李攀峰,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吕良艳诉被告范如芳、李丕峰、李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吕良艳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良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良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吕良艳负担。已收取吕良艳6400.00元,退还吕良艳6375.00元。

审判员  牟敦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丰元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