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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刑更524号

郭栋梁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郭栋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青01刑更524号罪犯郭栋梁,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双桥区,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郭栋梁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栋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栋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栋梁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郭明礼

审判员 李 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