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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81财保13号

袁光跃、云南旷世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袁光跃;云南旷世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81财保13号

申请人:袁光跃,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云南旷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林。

被

申请人:李世林,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袁光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旷世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袁光跃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光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云南旷世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子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