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3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卫中,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张翠兰,女,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陈阿三,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孙卫中与张翠兰、陈阿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张翠兰、陈阿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孙卫中借款33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3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6496元,减半收取计3248元,由张翠兰、陈阿三共同负担。因张翠兰、陈阿三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孙卫中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224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19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晓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