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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02执103号

张秀明、王献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秀明;王献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0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明,男性,1955年12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王献华,女性,1959年1月9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张秀明与王献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8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4.2019年3月25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及土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确无法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本期间,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卫军

审判员  马庆伟

审判员  李之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二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