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马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玮,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郝国立,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孙红梅,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北京宏润恒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宏润恒通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
法定代表人:郝国立。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郝国立、孙红梅、北京宏润恒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郝国立、孙红梅、北京宏润恒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轮候查封孙红梅名下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西环路东侧港城花园小区7幢2单元602号房屋,查封郝国立名下机动车二辆及孙红梅名下机动车一辆(均未实际控制),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榕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