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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执931号

杨刚与王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刚;王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西南医院医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王蓓,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在执行杨刚与王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93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科

审 判 员  钱 莉

审 判 员  周 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玉兰

书 记 员  张雅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