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81民初1713号
原告:张启中,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桐城市太阳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东路**。
法定代表人:姚卫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中诉被告桐城市太阳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启中负担。
审判员 姚 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明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