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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03执恢12号之一

张玉芹申请执行寇建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芹;寇建平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203执恢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玉芹,女。

被执行人:寇建平,男。张玉芹申请执行寇建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寇建平未自觉履行义务,张玉芹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寇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6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3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由寇建平承担,于2019年4月11日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203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鲍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