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2民初1764号
原告:刘国良,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王有利,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刘洪昆,女,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良与被告王有利、刘洪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良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瑶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