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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5执40号

张洪与李国洪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洪;李国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435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李国洪,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张洪与李国洪原物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国洪按照(2018)川343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343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志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