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435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李国洪,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张洪与李国洪原物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国洪按照(2018)川343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343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志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