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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4执1622号

濮惠智、陈文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濮惠智;陈文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濮惠智,男,汉族,1955年5月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陈文学,男,汉族,1982年5月,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濮惠智与被执行人陈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甘0724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陈文学偿还原告濮惠智借款1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承担至借款还清为止的未还利息。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告陈文学负担。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文学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濮惠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1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9月12日、2018年11月19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陈文学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8年9月12日,本院向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陈文学名下无登记房产信息。 4.2018年12月10日,因被执行人陈文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5.2019年4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000元,案件受理费273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