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青01刑更676号罪犯杨思雄,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梅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4802.1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8日再次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6年4月1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思雄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思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思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思雄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郭明礼
审判员 李 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