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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民初2866号

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红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红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2866号

原告: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保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97542183U(1-1)。

法定代表人:曾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范红平,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遵义汇川区。原告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349元,支付违约金699元,以上费用共计30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原告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如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获批准的,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但直至2019年4月24日,原告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遵义市世邦博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红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爽

书记员杨佳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