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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民终4015号

张晗、曲家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晗;曲家国;段欣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终4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晗,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作喜,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家国,男,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作喜,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欣妤,女,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坤、任凤明,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家国、张晗因与被上诉人段欣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家国、张晗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曲家国、张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曲家国、张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3元,减半收取2811.5元,由上诉人曲家国、张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季 烨

审判员 孙利颖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