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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02执617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某某、樊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某某;樊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702执617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性,汉族,出生于1989年11月09日,身份号码:61232XXXX9********,住宁强县。

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性,汉族,出生于1986年11月10日,身份号码:61230XXXX6********,住汉中市汉台区。张某某、樊某某因拐卖儿童罪一案(追缴罚金),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7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某向本院交纳罚金24000元;樊某某向本院交纳罚金17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樊某某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樊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某某、樊某某现下落不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并继续追缴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和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崔 岩

书记员  栾佳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