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26民初927号
原告:石门县祥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梯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51663172X。
法定代表人:朱宇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波旭,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汪冬英,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楚江镇清泉北路**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3********。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门县祥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冬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门县祥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冬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祥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县祥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汪冬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门县祥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道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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