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725民初595号

邵辉与巴拉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辉;巴拉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25民初595号

原告:邵辉,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巴拉苏荣,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邵辉与被告巴拉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邵辉与被告巴拉苏荣已经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哈丽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布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