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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2执293号之一

龚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某;彭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02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某,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彭某,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李某,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8)湘0902民初119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湘0902执2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进

审判员 徐 伟

审判员 崔益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