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3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现住云南省兰坪县。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坪县人民法院(2018)云332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经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通知其缴纳上诉费后,至今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林
审判员 陈中朝
审判员 杨继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