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5民初1049号
原告:占绪华,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继旺,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华路。
负责人:李勇,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占绪华与被告叶继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占绪华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绪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