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民初698号
原告:郭淑芳,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培臣(郭淑芳丈夫),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曲海成,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
负责人:李广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芳诉被告曲海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淑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淑芳负担。
审判员 于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