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6486号
原告:太仓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8911215R。
法定代表人:蒋铁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含,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易美华,男,汉族,1968年6月1日生,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太仓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美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太仓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以双方庭外沟通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54元,减半收取24177元,由原告太仓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颖瑛
人民陪审员 袁 辉
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员 沈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