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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924民初266号

郭利成诉刘彩香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利成;刘堆鹏;刘彩香;兴和县佑安寺庙管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24民初266号 原告郭利成,男,汉族,1975年3月1日生,住兴和县。 被告刘彩香,女,汉族,1964年8月24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县。 被告柳堆鹏,男,汉族,1983年6月2日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兴和县佑安寺庙管会。住所地:兴和县。

负责人:邓建峰。 原告郭利成诉被告刘彩香、柳堆鹏、兴和县佑安寺庙管会等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利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袁彦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成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