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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11执86号

马安、崔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安;崔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执86号 申请执行人马安,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崔少华,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马安与被执行人崔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7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安与被执行人崔少华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书并开始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