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10276号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
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
被告:李红霞。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隗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