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2民初2086号
原告:霍庆,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董珂,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霍庆诉被告董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祁兵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霍庆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霍庆负担。
审判员 祁 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秀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