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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758号

王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758号 罪犯王栋,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9)淄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6日、2013年11月15日和2015年11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和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栋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八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栋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徐立平

书 记 员  刘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