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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2民初1207号

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2民初1207号

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849825426。

法定代表人:翁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明,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该公司客服中心主任。

被告:张峰,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