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2民初1207号
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849825426。
法定代表人:翁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明,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该公司客服中心主任。
被告:张峰,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